| 体育总局武术中心关于印发《全国社会武术赛事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的函 发布时间:2025/12/12 10:11:46 作者:聊城市武术协会 来源: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机构)、中国武术协会各级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释放体育消费潜力进一步推进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的《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丰富社会武术赛事活动,引导规范发展,确保各类社会武术比赛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经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并结合意见反馈对相关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全国社会武术赛事赛风赛纪管理办法》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函达。 体育总局武术中心 2025年12月8日 附件: 全国社会武术赛事赛风赛纪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释放体育消费潜力进一步推进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的《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丰富社会武术赛事活动,引导规范发展,确保各类社会武术比赛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和武德精神,维护公平竞争的比赛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3号发布)、《反兴奋剂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赛风赛纪违规指体育赛事活动中出现弄虚作假、操纵比赛、赛场暴力、罢赛闹赛、制造舆情等违反竞赛规程规则和体育道德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武术中心”)、中国武术协会以及各省(区、市)地方主办、承办、指导、支持或备案的中国境内各级各类社会武术赛事活动(以下简称“赛事”)。 第四条 社会武术赛事赛风赛纪管理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实施分级管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全过程监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武德精神。 第五条 社会武术比赛赛风赛纪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开透明; (二)规范引导、注重教育; (三)惩防并举、系统治理。 第六条 武术中心负责全国社会武术比赛赛风赛纪的统筹管理、监督指导和重大违规行为查处,各级地方武术赛事承办单位、参赛单位及相关协会组织负责本辖区、本单位、本系统参赛人员的赛风赛纪教育、管理和具体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七条 举办社会武术赛事活动期间,发生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赛风赛纪违规时,赛事组织者须立即处置并逐级上报,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武术协会按照本办法、社团章程负责社会武术赛风赛纪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全国社会武术赛事赛风赛纪管理制度,完善组织和运行机制; (二)监督指导地方各级武术管理部门、武术协会和赛事组织者落实管理责任; (三)定期组织开展赛风赛纪宣传教育,提高参与武术赛事活动各类人员的意识和能力; (四)开展赛风赛纪违规调查和惩处,协调跨区域重大赛风赛纪问题处理; (五)完善赛风赛纪监督举报渠道,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地方各级武术管理部门和竞赛管理人员管理、协调、监督本地区社会武术赛事活动赛风赛纪工作,职责包括: (一)成立赛事赛风赛纪工作小组,明确负责人; (二)制定赛事赛风赛纪工作规定和应急预案; (三)及时制止、初步核实并上报发现的赛风赛纪问题,配合武术中心进行违规事件调查处理; (四)加强与公安、宣传、网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沟通联络,通报工作情况,在舆论引导、案件查处等方面建立联动机制,形成赛风赛纪管理合力; (五)组织开展针对参赛人员的赛风赛纪宣传与警示教育。 第十条 各参赛单位应严格遵守体育总局、体育总局武术中心、中国武术协会及赛区的各项规定和纪律要求,履行相应职责,包括: (一)对本单位参赛人员(运动员、教练员、领队等)进行严格的赛风赛纪教育和日常管理; (二)承担本单位参赛人员行为的主体责任; (三)督促参赛人员遵守本办法及赛事各项规定; (四)及时处理本单位参赛人员轻微违规违纪行为,并上报备案; (五)配合武术中心及赛事承办单位对违规事件进行查处。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武术协会及地方各级武术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赛风赛纪教育,贯彻全民健身理念,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和武德精神,提高武术赛事活动参与者、组织者等诚信意识、守纪意识和规则意识。 第十二条 加强武德教育宣传,在日常训练和参与武术赛事活动中将赛风赛纪教育作为重要内容,定期举办主题活动。 第十三条 社会武术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在赛前赛中开展主题丰富、形式多样的赛风赛纪宣传培训和警示教育活动。 第四章 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社会武术赛事赛风赛纪违规认定应当依法依规、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第十五条 社会武术赛事赛风赛纪违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参赛资格规定,在年龄、性别、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的; (二)为获得不当利益,故意压分(抬分),更改分数,改判结果,操纵比赛的; (三)闹赛罢赛、拒绝领奖、无故弃权等扰乱赛场秩序的; (四)故意伤害他人、损坏财物等赛场暴力行为的; (五)比赛编排、抽签、打分等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影响公平竞赛的; (六)赛事活动中发表不当言论(含网络视频、发帖评论等),恶意投诉,无理取闹,引发舆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领队、教练员,运动员亲属、朋友等随行人员以及观赛者,无端质疑裁判结果,散布不实言论,冲击赛场、辱骂工作人员、煽动群体性事件的; (八)其他违背体育精神和武德精神,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六条 赛事活动主管单位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方式,受理赛风赛纪举报。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联合相关单位及时对赛风赛纪违规行为开展核查;出现重大赛风赛纪违规问题,由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武术协会指导相关单位开展核查。 第十八条 经依法授权的调查人员履行调查职责进入训练比赛场馆、非比赛场馆时,调查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证件或者授权文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调查。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社会武术赛事赛风赛纪违规处理应当依法依规、错责相当、程序正当。 第二十条 赛事主管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赛风赛纪违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运动员、教练员、辅助人员等,根据情节轻重,由赛事主管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本次赛事活动武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五)取消本次赛事活动参赛资格、比赛成绩; (六)1 至 4 年内禁止参赛或者终身禁赛。 第二十二条 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裁判员,根据情节轻重,由赛事主管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取消本次赛事活动武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三)停止本次赛事活动执裁资格; (四)1 至 4 年内禁止执裁或者终身禁止执裁; (五)降低、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 (六)缩减、禁止其推荐单位下一年度社会武术裁判员推荐资格或名额。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运动员亲属、朋友等随行人员以及观赛者根据情节轻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赛事组织者负责现场处置或报警,并通报批评所属相关单位,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二)涉事人员应立即驱逐赛场,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相关运动员取消当场比赛成绩、通报批评相关参赛单位,并取消年度评优资格、暂停相关教练员执教资格1-3年; (四)建立“社会武术赛事赛风赛纪黑名单”对扰乱比赛秩序人员实施跨赛事联合惩戒,列入黑名单者,禁止参与武术赛事1-4年。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武术管理单位、武术协会、社会力量在组织社会武术赛事时,应严格对照全国和属地社会武术赛事“黑名单”进行办赛单位资质审核、运动员审核。 第二十五条 赛事活动组织者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地方各级武术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发生赛风赛纪违规且被禁赛的,禁赛期内及禁赛期满后1至4年内,相关管理单位应当取消其参加评优评先、荣誉称号、职称等申报和评比资格。 第二十八条 同年度社会武术比赛周期内同一参赛单位发生 2 例以上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取消该参赛单位该项目同年度社会武术比赛周期内其余比赛参赛资格。 第二十九条 任何武术比赛期间裁判员被给予取消执裁资格以上处理的,由取消资格日期起,2年内不得参与任何执裁工作。 第三十条 社会武术比赛举办期间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代表单位,取消代表单位武德风尚奖评选资格。该单位1至4 年内不得申办、举办全国武术赛事活动,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省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处理决定。出现不执行处理决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停止违规行为。拒不执行的,依法依规依纪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武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项目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武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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